我参与了《物权法》起草的讨论,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问题,问我吧!
我是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、行政法律师王才亮,2002年-2006年间,曾多次参与《物权法》起草的讨论。在讨论过程中,对于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,确实存在争议,有人提出,土地使用权到期后,实施土地出让制度就应该有偿使用;但大部分参与讨论者都认为,住房是民生大事,自动续期应该是无条件的。我认为,温州这一次的争论是此前《物权法》制定中争论的继续。
其实,到《物权法》出台的时候,对于无条件续期可以说是达成共识的。我认为,《物权法》第149条写明的“自动续期”就意味着无条件、无偿续期。关于这一条款,关于《物权法》,欢迎提问。